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所轄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中小學校 )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校應設置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
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第三條

中小學校家長會名稱定為「○○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

第四條

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五條

中小學校每一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四週內,由導師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導師應列席。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一人至二人,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六週內召開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但得經家長委員 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  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   之委託為限。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其它費用之收取事項。
五、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六、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及會長、副會長。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每滿十班得增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舉組成之,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五人至九人為常務委員。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得置顧問若干人。
家長會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並得置副會長一人至三人,由會員代表就家長委員會委員選舉之。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間會一次至三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家長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執行家長會章程中所規訂之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 師應列席。

第十五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一人,必要時得增置幹事 若干人,由會長聘任之。

第十六條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包括會長、副會長、顧問、常務委員、委員、秘書及幹事)及組織章程報請本府教育局備查。

第十七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由家長會管理

第十九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秘書共同具名,在本市公民營金融 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抽查並於辦理交代時派員監交。

第二十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本府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一條

 本府教育局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得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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