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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運作監督準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會址設於學校。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 二、保障本市學生在國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聯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含常務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以班級為單位組成之。會員代表每班二人,由班級學生家長會推選,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依本校班級數置委員三十一人,將來班級數有變動時,另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增減之。

前項委員除保留一名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外,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學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代表互推一人列席,其餘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候補人員人數為家長委員總數的三之一,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並依低、中、高年級各選三名,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需要,得設置各工作小組,並得聘任顧問若干人。工作小組分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人。各工作小組之任務執掌如下,家長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其他工作小組:

  • (一)校務、財務組:掌理有關學校教育推展,提供改進建議及財務事宜。
  • (二)教務、研究組:掌理各種教育活動之研究改進事宜。
  • (三)訓導、服務組:協助學校處理突發事件或學校、老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及掌理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對學校各項服務事項。
  • (四)輔導、總務組:促進親師合作並掌理文書、庶務出納、會計等事宜。
  • (五)向日葵志工服務團:專責對學校各項服務事宜,與學校輔導室聯繫配合,並依服務團之組織章程辦理相關活動。向日葵志工服務團之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八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會委員中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會長綜理各項會務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置行政秘書二人、出納一人、會計一人,必要時得增置秘書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 (二)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三)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二人,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二)審議、訂定及修訂家長會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議事規則及其他相關辦法。
  • (三)討論並議決班級學生家長會及會員代表之提案。
  •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 (五)審議其他費用之收取事項。
  • (六)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 (七)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 (八)其他與學校全體學生福祉相關之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 (五)依會務發展之需要,籌設各工作小組。
  • (六)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 (七)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 (八)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 (九)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並監督常務委員會之執行運作。
  • (十)選派家長委員會委員一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 (十一)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定家長會之權責。
  • (十二)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一)協助、監督各工作小組之執行運作。
  • (二)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執行本會預算之收支管理,使本會經費發揮最大效能。
  • (三)執行家長委員會交辦事項。
  • (四)協助家長委員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 (五)協助家長委員會執行其應執行之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一)繳納會費。
  •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包括本人、配偶及法定監護人。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至三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廿一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 (二)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 (三)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 (四)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二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廿三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本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廿四條 本會工作小組簡則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第廿五條 本會應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訂定本會財務處理辦法、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家長會議事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家長會應訂定之各項辦法。
第廿六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廿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廿八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廿九條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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