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所轄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中小學校 )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中小學校應設置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 |
第三條 |
中小學校家長會名稱定為「○○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 |
第四條 |
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
第五條 |
中小學校每一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四週內,由導師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導師應列席。 |
第六條 |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
第七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六週內召開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但得經家長委員 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 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
第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左: |
第十條 |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每滿十班得增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舉組成之,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五人至九人為常務委員。 |
第十一條 |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並得置副會長一人至三人,由會員代表就家長委員會委員選舉之。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
第十二條 |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間會一次至三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第十三條 |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左: |
第十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 師應列席。 |
第十五條 |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一人,必要時得增置幹事 若干人,由會長聘任之。 |
第十六條 |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包括會長、副會長、顧問、常務委員、委員、秘書及幹事)及組織章程報請本府教育局備查。 |
第十七條 |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 |
第十八條 |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由家長會管理 |
第十九條 |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秘書共同具名,在本市公民營金融 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
第二十條 |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本府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
第二十一條 |
本府教育局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得予以獎勵。 |
第二十二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Dec 28 Mon 2009 20:03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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